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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财经网~2014年江苏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知识点:发票

2014/7/25  来源:江苏财会网

江苏财经网~2014年江苏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知识点:发票

     (一)发票的概念

  《税收征管法》规定,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,负责发票印制、领购、开具、取得、保管、缴销的管理和监督。

  (二)发票的种类

  发票的种类由省级(含省级)以上税务机关确定,目前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(行业和专用)、专业发票三种。

  1.增值税专用发票

  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,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。

  一般纳税人如有以下法定情形的,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:

  第一,会计核算不健全,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、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。

  第二,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有关增值计税资料者。

  第三,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:

  ①私自印制专用发票;

  ②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取得专用发票;

  ③借用他人专用发票;

  ④为他人代开专用发票;

  ⑤未按规定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;

  ⑥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;

  ⑦未按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、用、存情况;

  ⑧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。

  第四,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。

  第五,从l995年7月1日起,一般人经营商业零售的烟、酒、食品、服装、鞋帽(不包括劳保专用的部分)、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。

  2.普通发票

  营业税纳税人

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

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

  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,

  3.专业发票

  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、保险企业的存贷、汇兑、转账凭证,保险凭证;国有邮政、电信企业的邮票、邮单、话务、电报收据;国有铁路、民用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、国有公路、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、货票等。

  经国家税务总局或者省、市、自治区税务机关批准,专业发票可由政府主管部门自行管理,不套印税务机关的统一发票监制章,也可根据税收征管的需要纳入统一发票管理。

说明:因考试政策、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,江苏财会网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,如有异议,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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