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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年下半年扬州会计考试最新大纲《财经法规》之预算管理的职权

2015/7/6  来源:江苏财会网

2015年下半年扬州会计考试最新大纲《财经法规》之预算管理的职权

预算管理的职权

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
    根据《预算法》的规定,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职权如下:
1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
    (1)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;
    (2)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;
    (3)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、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
2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
    (1)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;
    (2)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;
    (3)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、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
    (4)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、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。
3.乡、民族乡、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
    (1)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;
    (2)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;
    (3)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;
    (4)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;
    (5)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、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。

说明:因考试政策、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,江苏财会网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,如有异议,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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