无锡财会网:调整相关市(县)区会计代理记账审批和管理权限的通知
为贯彻落实财政部、江苏省财政厅加强会计代理记账管理工作的要求,不断提高财政管理和服务水平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和财政部《代理记账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27号)文件精神,结合我市会计代理记账管理工作实际,通知如下:
根据财政部《代理记账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27号)文件规定,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,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。根据我市实际情况,对会计代理记账行政许可审批和日常管理权限作适当调整,调整崇安区、南长区、北塘区、滨湖区、新区辖区内会计代理记账管理权限,由各区财政局根据《行政许可法》、财政部《代理记账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27号),履行辖区内申请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相关的行政许可审批和日常管理,锡山区、惠山区、江阴市和宜兴市权限不变。
申请人申请会计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中有关业务表单参考格式见附件。
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。
附件:
1.《无锡市申请代理记账许可证提交资料登记表》;
2.《无锡市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申请表》;
3.《无锡市代理记账机构变更登记表》;
4.《无锡市代理记账许可证书补发登记表》;
5.《无锡市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注销表》。
代理记帐机构申请变更补证注销等表单.DOC
说明:因考试政策、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,江苏财会网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,如有异议,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