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次安排的省长预备费主要用于地方水毁工程修复、排涝翻水费补助、设施农业(渔业、畜禽)毁损设施以及种子(种苗、种畜)、农药、化肥等恢复生产补助,不得用于与农业生产救灾无关的其它支出。资金的使用安排上由各市、县(市)人民政府牵头,根据当地灾情,突出重点地区,突出恢复农业生产,自主制定资金使用方案,确定补助方式、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。对水毁工程的修复以及排涝翻水支出,由地方政府统一组织实施;对受灾农户,可以采取物资补助的形式,也可以通过“一折通”发放现金补助。救灾资金补助对象、补助标准,必须在乡镇、村公示7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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