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短期借款

2012/7/20  来源:江苏财会网 (www.accjs.com)

1.短期借款
企业取得短期借款时,
借记“银行存款”科目,贷记“短期借款”科目;
按月预提利息费用时,
借记“财务费用”科目,贷记“应付利息”科目;
实际支付利息时,根据已预提的利息,
借记“应付利息”科目,根据应计利息,借记“财务费用”科目,根据应付利息总额,贷记“银行存款”科目;
企业短期借款到期偿还本金时,
借记“短期借款”科目,贷记“银行存款”科目。

说明:因考试政策、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,江苏财会网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,如有异议,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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